明确23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情形,在中央规定的15种情形中,对政治能力不过硬、理想信念动摇、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、政绩观存在偏差、组织观念淡薄、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拓展,突出了对能力不足、状态不佳、业绩平庸等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。
对下的情形从实际出发,既有定性概括,又有行为描述,以具体可考察可识别的行为表现,作为分辨和判定下的标尺。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性回答了谁来下、怎么下、下了以后怎么管、如何有效推进等一系列问题。
在针对共性情形的基础上,还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,明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力、违规决策企业重大事项、重大经营投资调研论证不充分、对企业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制止不力4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。
对干部调整程序、复核申诉、调整安排、后续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。明确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履行组织调整有关职责。
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,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、管理监督、领导班子换届、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,党委(党组)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干部下的问题,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。
来源|交汇点